四川湖山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幫扶管理辦法
為發揚和貫徹落實我黨關心群眾的優良傳統,切實幫扶困難員工,增強企業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增強社會穩定性,激發員工為企業發展作出更大貢獻的積極性,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四川湖山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幫扶對象的公司員工均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獲得幫扶。
第三條 公司每年提取幫扶基金,專項用于本辦法所述的幫扶,本辦法生效之日起,每月按當月實際發放工資總額的3%提取。
第二章 職能分工
第四條 公司工會是幫扶基金的歸口管理部門,全面負責對幫扶對象實際情況的審核、確定幫扶困難等級和幫扶標準,負責幫扶基金的管理、維護。
第五條 公司工會成立幫扶審核小組,成員9人,工會主席為幫扶審核小組組長,其余成員由職代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年,一年一選。幫扶審核小組議事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一致通過為有效。
第六條 公司辦公室負責查實幫扶申請人在職情況及其工資標準和實際發放情況。
第三章 幫扶方案
第七條 公司在職員工出現下述情形時,應被確定為幫扶對象,工會以幫扶資金向其提供幫扶資金:
(一)員工出現患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導致生活困難、治療困難、子女就學困難等;
(二)其他經幫扶小組認定為家庭困難情形的。
第八條 有關幫扶標準及方案由幫扶審核小組在本辦法生效后制定實施細則,或一事一議審核確定。
第四章 申請幫扶
第九條 在職員工出現第三章所述情形的,應填寫《員工幫扶申請表》提交公司工會。
第十條 申報幫扶的員工應當準備證明符合幫扶情形的憑據(包括但不限于醫院確診證明、子女教育收費憑證、家庭房產情況、家庭收入流水等),提報公司工會。
第十一條 工會幫扶小組在員工提交申請表及相關憑證后應組織人力資源部查實申請人在職情況、工資標準及實際發放情況;并組織驗證材料、現場考察等方式綜合查實,在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幫扶情形的,應書面告知申請者,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幫扶情形的,應按幫扶小組確定的標準發放幫扶資金。
第十二條 對于審批發放幫扶資金的申請人,工會應單獨建檔,將申請表、申報憑據、工會查實情況、幫扶資金支付憑證等一并存檔備查。
第五章 喪失幫扶資格
第十三條 幫扶對象離職、違反法律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喪失幫扶資格,工會不再提供幫扶資金。
第十四條 若發現幫扶對象偽造申請資料,不符合幫扶情形的,工會有權要求幫扶對象立即退還已獲得的幫扶資金及其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為利率標準,自工會提供之日起算至實際退還之日。且公司有權認定該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有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
第六章 賬務管理
第十五條 公司成立幫扶資金專戶,提取的所有幫扶基金進入該專戶,該專戶由工會獨立負責管理,未經幫扶審核小組審定并授權簽字的,不應支出。幫扶資金專戶相關信息如下:
賬戶名稱:四川湖山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工行綿陽新華支行
銀行賬戶:2308 4171 1910 0182 440
第十六條 為實現保值增值,幫扶基金除用于向幫扶對象提供幫扶資金外,僅可用于購買可以靈活贖回的保本型理財產品,未經公司全體員工簽字并審核通過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第十七條 每年1月10日前,工會應公布上一年度幫扶資金專戶的收支情況,并公示,審計部有權對幫扶資金專戶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八條 本辦法于公司職代會、董事會、黨委會審議通過之日生效。未經職代會、黨委會通過且公司全體員工簽字同意,不得廢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的修訂由工會發起,經職代會黨委會審議批準后修訂。
第二十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工會予以完善,并報黨委會備案。